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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诈骗罪自首能否从轻处罚

日期:2016-8-2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薛春来本报记者张雯雯

【案情回放

2012年6月9日,被告人赵五为偿还个人债务,以他在秦皇岛做废品船买卖,能够赚取较大利润的虚假事实,借口需要投资款并且伪造相关合同,向李四借取人民币300万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偿还个人债务。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见事情无法隐瞒,向李四承认诈骗事实。得知被害人已经报案后,被告在现场等待,被公安机关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能不能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被告人赵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湖南长沙癫痫专科,虚构虚假交易及伪造相关合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机关抓捕时亦未拒捕治疗癫痫最好的药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案后能够主动退赃,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万元。

【法官后语】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薛春来: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能不能对其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的抓捕经过,经查,2012年6月14日下午,赵五到李四办公室后,在追问下承认诈骗事实,李四随即报案,被告人在知道李四报案后,并没离开现场,在公安机关抓捕时也没有拒捕行为。且被告人到案后吉林癫痫的专业医院,虽对其犯罪的个别情节进行辩解,但对其诈骗罪行供认不讳。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项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予以轻判。(本文涉及原告被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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