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金昌金川区:未买工伤保险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记者 徐俊勇
文某在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承包的金昌市一礦區從事鉆工工作。2013年1月24日凌晨5時許,文某在作業時,不慎被垮落的巖石砸傷,后被送往金昌市某醫院救治,被診斷為右手環指擠壓傷、右環指末節缺損、右小指神經血管甲床損傷。2013年5月3日,經金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文某為工傷。
2013年11月27日,经金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文某为劳动能力十级伤残。之后,文某就工伤赔偿事宜向金昌市金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審判】
金川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文某工作期間,未給其交納工傷保險。
金川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其保险待遇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解除原告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文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00279.23元。
一審宣判后,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不服,向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